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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起诉至法院追索吗?

作者:邹连香律师 发布时间:2023-10-31 浏览量:0

A居住在街区X号楼一直拖欠几年物业费。物业B多次催缴A至今未交。故起诉

A未到庭,亦未向本庭递交书面答辩状或其他证据材料。

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之规定,B与某街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九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A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B物业服务费。

如果A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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