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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已签署离职补偿协议,劳动者可以反悔另行主张工伤赔偿待遇?

作者:邹连香律师 发布时间:2023-10-20 浏览量:0

                               

 

A某原系某餐饮公司的员工,其在入职上班第一天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摔伤,经医疗就诊后,A某后续无法履行工作职责,需在家休养数月。在A某停工休假中,该餐饮公司为A某申请工伤认定并安排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A某的伤残达到工伤十级标准。

 

A某在身体恢复后,要求该餐饮公司安排工作岗位。但公司老板考虑到A某的实际情况,认为不需要再维系劳动关系,单方提出要求与A某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在谈好协商解决方案后,签署了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并在该协议中书明确了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的具体时间、一次性劳动用工补偿金额、劳动者后续不得要求继续主张工伤赔偿等内容条款。

 

该协议签署后,餐饮公司按照协议书内容向A某履行付款义务。

 

A某拿到相应的款项后,认为上述协议的签订存在很大的欺骗性和不公正性,该餐饮公司利用其强势的雇主地位,哄骗其签署了该协议,协议中所约定的工伤赔偿金数额严重低于法定工伤十级标准,认为协议显失公平。后A某诉至仲裁委,主张十级工伤赔偿金等,未获得仲裁委支持。后A某又诉至法院维权。

 

A某是否可以反悔,要求该餐饮公司另行按照法定十级工伤标准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经审理认为,A因工致残,伤残等级十级,双方是在鉴定结果明确后签订的劳动关系终止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了餐饮公司需支付A所有补偿费用等内容约定,同时还特别明确约定双方后续不存在工伤费用补偿等任何经济纠纷。因此,可以认为双方已通过签订协议书的方式,全面协商解决了双方的所有权利义务,不存在包括工伤和伤残补偿方面的任何争议,A现再次起诉要求餐饮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有违双方约定,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A主张双方协议书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欺诈、显失公平的意见,法院认为,A系在伤残等级鉴定完成之后与餐饮公司协商签订了系争协议书,A对等级十级所对应的相应补偿和补助是有预期且明知的,A未能举证证明系争协议的签订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其他无效情形,故本院对A上述意见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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