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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导致第三人受伤的,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邹连香律师 发布时间:2023-09-03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年11月18日晚上7点40分许,被告B某驾驶电瓶车,在**XXX号楼前与原告A某发生碰撞,致使原告A某受伤。事发后,经交警责任认定,被告B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B某C公司的雇员,事发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C公司应当对原告A某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经***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为左髌骨骨折等损伤。经内固定手术治疗后,遗留左膝关节活动功能受限,评定为XXX伤残。给予休息期5个月,营养1个月,护理2个月。择期取内固定休息1个月,营养2周,护理2周。因双方无法就赔偿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特起诉维权。

 

 

被告答辩观点

 

被告B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周波系履行职务,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C公司辩称,对于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B某系履行职务。目前C公司垫付了医药费29000对于原告主张的部分费用认为过高。

 

法院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B某因履行职务造成原告人身损害,故被告C公司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B某不承担责任。 对于原告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医疗费***元,加之被告C公司垫付的医药费29000元,合计*****元,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支持***元。营养费支持****元。护理费支持****元。伤残赔偿金支持*****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5,000元,交通费支持300元,鉴定费支持1,950元,律师费支持***元,以上合计金额******元,由于被告C公司已经赔偿了29000元,故还需另外赔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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