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上海律师 > 邹连香律师主页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用人单位调整月发奖金数额,劳动者能否提出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作者:邹连香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05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A员工于2009年入职B公司,后双方于2012年1月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A员工在综合管理部门担任一级工资师,负责公司行政兼行政工作事务。2021年初,经A员工申请,同年 4月A员工至B公司下属的一个项目地工作。2021年8月,A员工以公司调整其预发奖金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之后,A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B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xxx元及2021年6月至同年8月期间的奖金差额xxx元。仲裁委支持了A员工的诉请。后B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奖金差额。一审经审理后,支持了B公司的诉求。后A员工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一审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本案中,双方对奖金的性质存在争议,B公司认为属于预发奖金,且需要考核,但A员工则不认可,认为奖金属于每月固定工资组成部分,并非预发且无需考核。对此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提供的工资及津贴明细表显示,虽然奖金一栏的属于在一个年度内基本保持不变,但每年的奖金数额并不股东;第二,B公司也提供了2020年的绩效考核表,该考核表有A员工的签字,故A员工的主张不予采纳。第三,B公司员工在与A员工微信沟通中,B已经明确告知了奖金预发性质且在年终后会一并考核结算,同时也提到奖金调整人数并不限于A员工个人。第四,B公司在提供了2016年-2021年期间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中内容多次提到了奖金预发性质,且A员工也参加了会议并签字。.....基于以上情形,一审法院综合认为,本案奖金属于预发性质,且年终部分需要进行考核,B公司自2021年6月开始调整预发奖金数额,难以认定存在主观恶意,故B公司要求不支付A员工经济补偿金的诉请及奖金差额,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月发奖金的性质;(二)经济补偿金应否支持

关于焦点一,A员工认为月发奖金属于固定工资的组成部分,B公司则认为属于预发性质,需要进行考核结算。对此,本院认为,第一,B公司提供了2016年1-2021年9月期间的工资明细,A员工是确认的,因此,本院对B公司提供的工资明细给予以确认。根据该明细,该A员工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通讯补贴及奖金构成,其中月发奖金不固定,A员工关于月发奖金属于固定工资的观点,不成立。第二,B公司提供了多份工作会议纪要,且工作会议纪要已多次显示了关于奖金预发性质的观点;第三,根据B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绩效考核表及A员工在绩效考核后会有相应的奖金数额,因此,A员工关于考核结果与奖金发放无关的观点,本院不采信。综上,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认定月发奖金属于预发性质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认同。

关于焦点二,A员工B公司自2021年6月调整其月发奖金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前所述,月发奖金并非固定工资部分,属于预发性质,B公司根据不同部门调整预发奖金,难以认定存在主观恶意,不本院不支持A员工的主张


邹连香律师

邹连香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139-1881-835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