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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夫妻共有房产分割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作者:邹连香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21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原告A(男)、被告B(女)于**年*月通过朋友介绍而相识,恋爱2年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2014年*月,被告B生育一子。结婚之前,双方感情基础薄弱。结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在日常家庭生活及教育子女等各方面存在重大分歧。双方因感情不和破裂,自2018年*月起分居至今。分居后不久,原告A起诉离婚但未获法院支持,现双方感情未见好转,故原告A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婚姻依靠夫妻感情予以维系。本案原告A、被告B因故感情逐渐淡漠,直至发生冲突,并分居。自前次离婚诉讼之后,双方的感情并未得到弥补,现原告A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被告B亦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A请求准予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被告B主张因原告A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A对此予以否认,被告B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被告B的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认可。此外,被告B所主张的原告A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万元,被告B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本院不予认可。

关于离婚后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双方均主张对婚生子的抚养权,从有利于孩子成长出发,同时考虑确定原、被告B离婚后婚生子随被告B共同生活,并根据原告A的收入及孩子的实际需要,确定原告A每月支付被告B抚养费***元,除此之外还应补付自2018年**月至今尚未支付的抚养费。关于探视问题,考虑到婚生子日常作息及双方的休假情况,本院酌情确定原告A可每月单周周六探视婚生子一次,具体为周六上午九时原告A至被告B处接婚生子,次日上午九时送回。

       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依法分割。关于***路房屋。系原告A、被告B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考虑离婚后被告B及婚生子居住生活问题,**路房屋可归被告B所有。原告A主张其父母出资首付款,应视作为对双方的共同赠与,但在分割时应考虑贡献大小。本院综合考量双方对***路房屋的贡献,双方结婚时间长短,按照适当照顾子女及女方的原则,酌情由被告B向原告A支付相应折价款***万元,该房屋的贷款由被告B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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