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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超过合同标的额20%的,如何适用定金罚则吗?

作者:邹连香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16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2021年*月*日,原告A公司工作人员周某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B公司B公司采购一批价值**万元的***数量**万个,当时被告B公司方工作人员李某,要求原告A公司先付30%的合同定金,其才可以为原告A公司备货。基于对被告B公司B公司的信任,原告A公司于6月24日向其指定的收款账号支付合同定金**元,当日双方通过微信方式完成了采购合同签署相关事宜,根据合同约定,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交货日期为2021年7月8日。嗣后,被告B公司未按约向原告A公司交货,并于7月22日告知原告A公司无法履行交货义务,并提出退还定金的解决方案,原告A公司则表示被告B公司迟延交货已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要求被告B公司继续履行交货义务或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因双方争议较大,故未能就该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A公司起诉维权。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原A公司、被告B公司间订立的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被告B公司在收到原告A公司支付的定金后,未按约发货,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A公司要求确认双方订立的采购合同于2021年8月1日解除,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合法有据,考虑到定金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故超过部分应当作为预付款,......故被告B公司还应向原告A公司返还定金***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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