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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辩护成功案例

作者:王谆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30 浏览量:0

案情简介:被告人肖某在菜市场买菜时,因琐事与卖菜老板发生口角,进而互相扭打在一起,致被害人右手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被告人肖某于2014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王谆律师于2014年2月10接受肖某妻子罗某的委托,担任肖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王谆律师依法会见了嫌疑人肖某,了解了案件的详细情况。王谆律师还与肖某的妻子一起多次走访被害人及其家属,向其表示了诚挚的歉意,并表示愿意向被害人做出赔偿。通过多次谈判,被害人及其家属同意接受赔偿,并在王谆律师的主持下,签署了和解协议和谅解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王谆律师又到检察院查阅了案件材料,向检察官提交了和解协议和谅解书。因在会见嫌疑人肖某时,了解到肖某在案发后只是到医院去处理自己的外伤,没有意图逃避法律追究,并且在公安机关找到肖某时,肖某没抗击,并积极配合公关机关的工作,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王谆律师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阐明肖某具有自首的情节。经过多次交涉,检察机关最后认定了肖某的自首情节,为审判阶段法院对肖某的从轻处罚奠定了基础。

法院开庭审理时,王谆律师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肖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肖某的家属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3、被害人对本起故意伤害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4、被告人肖某系初犯、偶犯、激情犯,主观恶性小;

一审判决: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当庭表示可以对被告人肖某判处缓刑,但因被告人户籍地在外省,而被告人又常年生活在广州,回户籍地执行缓刑考验期很不方便。被告人及其家属放弃被判处缓刑的机会。最终,一审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被告人肖某于2014年7月1日被释放。对于这一判决,被告人及其家属深感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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