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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单位据此辞退员工,被认定为违法解雇

作者:王谆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30 浏览量:0

案情简介:张某自2007年3月入职广州某公司,系该公司车间工人,因公司生产业务繁忙,需要经常夜间工作,2015年1月7日凌晨3时,张某在车间工作过程中靠在椅子上睡觉约20分钟,公司从监控录像发现张某夜间工作时睡觉,即以张某违反《员工手册》为由,做出对张某的处分决定,并于2015年1月14日向张某送达了《关于对张某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决定》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对公司的解雇行为不服,遂委托本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法律分析:

1、单位解雇劳动者是对劳动者罪严重的惩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则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更无需支付经济赔偿。但是,依据现行证据规则,单位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必须由单位对劳动者的严重违纪行为负举证责任,也即,单位需提供如下证据:a、劳动者严重违纪的事实;b、单位解雇劳动者所依据的本单位规章制度;c、该规章制度的制定经过了民主程序;d、该规章制度出台后已经向劳动者进行公示。

2、该公司解雇张某所依据的是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劳动者在上夜班时不能打瞌睡,否则公司可辞退劳动者的规定。但在仲裁过程中,该公司并未向仲裁委提交该《员工手册》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证据,并向仲裁委表示是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讨论决定的。然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因此,该《员工手册》并不是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产生的,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能基于该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雇劳动者。

3、上述《员工手册》出台后,公司并未向张某明示。该公司在仲裁过程向仲裁庭表示其曾在2010年将该《员工手册》张贴在单位公告栏一个月之久,并且也向张某发放过该《员工手册》,但是公司却未能向仲裁庭提交任何公示该《员工手册》的证据,也未能提交张某签收该《员工手册》的证明。因此,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应认定单位未向张某明示该《员工手册》。

仲裁结果:因用人单位不能提供上述证据,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已经离职并且不主张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主张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因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以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劳动者每工作满一年则赔偿两个月的工资,不满六个月则赔偿一个月工资,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则赔偿两个月工资。

张某工作了7年10个月,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340元,仲裁委裁定单位向张某支付85440元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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