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美律师

李晓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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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来源:李晓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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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被告于2013年9月27日向原告借款68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被告母亲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欠条上签字,双方约定每月还2100元,36个月还清。被告第一个月还款2100元,第二个月拖延陆续还了2100元,从第三个月起至今就以种种借口,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至今,仍有总计71400元没有归还。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及其母亲要求还款,二人以种种借口,拒绝还款。现原告同被告已解除借款合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总计714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律所接受原告委托并指派我作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第一被告在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且真实有效。第一被告所借款项属于朋友间的相互帮忙正常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

  二、被告母亲(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母亲作为担保人,并在欠条上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欠条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所以说其母亲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三、原被告之间的事实借款合同同时适用合同法相关解除合同规定。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本案当事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有欠条为证,是事实借款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相关规定。合同已解除二被告应连带立即返还全部尚欠借款及利息。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被告母亲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当事人间的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不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还款及违约责任。对于未到期的债务,由于被告未能按时偿还借款且被告没有收入,担保人没有还款能力,明确表示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每月给付2100元的义务,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尚未到期的合同。双方的借贷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前的债务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当事人未对保证人的保证方式进行约定的,保证人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一、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9月2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欠条)于2014年4月29日解除。二、本判决生效后,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600元,被告母亲承担连带责任。三、本判决生效后,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2888.88元,并赔偿原告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原告的实际利息损失,被告其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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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晓美
  • 执业律所: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20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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