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美律师

李晓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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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擅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成功办理离婚纠纷

来源:李晓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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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乔某与被告经同事介绍认识,不到三个月就登记结婚,婚后生下一子。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接触较少,原告对被告的人品、素质等各方面缺乏认识,草率与其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天天上网,性情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甚至动刀,毫无家庭责任感。从来不管原告和孩子,也不给其生活费,儿子一直由原告照顾,加之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同房不同室的分居,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经没有意义,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本案诉讼费用与被告全部承担。

  律所接受原告委托并指派我作为代理人作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请求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婚生子年幼应判给原告抚养,与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每月5日前给付直至成年。理由如下:1、原告有充分的时间照顾孩子;2、孩子从出生到现在,都有原告照顾,改变环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3、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不利于孩子的抚养。

  三、依据少年儿童以及妇女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应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告与儿子没有其他住处,请求法院将共有房产判给原告所有。

  法院最终调解结案,原、被告同意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于某抚养费12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与原告经济补偿20万元,双方各自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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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晓美
  • 执业律所: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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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20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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