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华萍律师

吴华萍

律师
服务地区:江西-赣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

赣州市WF有限公司与赣州HQ有限公司、H女士追偿权纠纷

来源:吴华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29
人浏览
案情简介:

       G先生系赣州市WF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2013年1月,G先生因急需资金周转,便向H女士提出以赣州HQ公司的名义向赣州KFQ支行借款500万元,由赣州市GRT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H女士、F先生、WF公司向GRT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借款发放后,G先生即把500万元借款转入了XW钢材公司帐上,并于当天将500万元转出,其中:130万元转给赣州市HH公司(G先生控制),370万元转给G先生帐上,由G先生实际支配使用,此后该笔借款的本息一直由G先生进行偿还,期间向LY小贷公司借款18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借款,至2013年7月23日已将上述借款本息全部还清。

       2013年7月24日,G先生又以同样的方式再次向赣州KFQ支行借款500万元,其中180万元转入LY小贷公司归还之前借款,320万元转入G先生帐户,此后的利息也是G先生负责偿还。至2014年6月G先生不再偿还借款利息,2014年7月23日借款到期,GRT担保公司进行了代偿。G先生以WF公司的名义向GRT担保公司偿付了代偿款。

        2014年11月,WF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向HQ公司、H女士、F先生行使担保追偿权。

        华军律师、吴华萍律师为HQ公司、H女士、F先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院审理:

        HQ公司主张系借名贷款,实际借款人为WF公司,主要支持证据有第一次银行借款、第二资银行借款发放后资金均流向WF公司及G先生,及借款本金、利息均通过WF公司及G先生账户归还。WF公司为资金实际使用人,其无权行使担保追偿权。
    
       G先生认为,其之前与H女士有过400余万资金借款,银行借款是HQ公司为还清G先生借款而发生。有资金往来凭证,但无借条等凭证。HQ公司主张,此款与本案无关联。

       案件争议焦点为:WF公司能否对HQ公司行使追偿权?如能行使,追偿权的金额?

       法院审理认为,WF公司以其履行反担保义务为由,要求对借款人HQ公司行使追偿权并诉请同为反担保人的H女士、F先生承担担保责任,本案属担保追偿权纠纷。

       在HQ公司两次贷款中,G先生个人账户先后接受贷款及还款、支付利息,WF公司以G先生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由,将G先生的行为视为该公司的行为,对此,HQ公司、H女士、F先生并无异议,对此予以认定。

       对2013年7月24日500万元贷款,因HQ公司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导致担保人GRT公司、反担保人WF公司先后分别承担了担保人的清偿责任,WF公司向GRT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对HQ公司依法享有追偿权。


       WF公司向GRT公司承担反担保义务支付了500万元本金及51910.85元利息,行使追偿权仅限于上述已支付的本金、利息。WF公司要求HQ公司承担以5051910.85元作本金、按照月息2.5%计算的资金占用费,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支持。银行发放给HQ公司的500万元贷款中,WF公司通过G先生接受了其中的320万元,则视为WF公司收到320万元贷款。关于WF公司收到该320万元贷款的性质,WF公司举证在HQ公司两次贷款之前,G先生与H女士之间曾多次发生经济往来、总计402万元的转款凭证,并称2013年1月24日HQ公司转入赣州市XW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500万元贷款正是返还前述借款。因G先生与H女士之间的经济往来仅有转款记录,缺乏其他证据佐证转款的性质,况且该经济往来与本案法律关系不同,主体也不完全相同,仅凭前述转款记录不足以证明WF公司接受320万元贷款是HQ公司向其返还由G先生与H女士之间形成的借款。G先生与H女士之间的经济往来,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当事人可另案解决。


       据此,虽然WF公司向GRT公司清偿了5051910.85元,但对其使用的320万元贷款进行清偿,不享有追偿权,WF公司可向HQ公司行使追偿权的金额为180万元本金及利息共计1851910.85元,对于HQ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由WF公司、H女士、F先生平均分担。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吴华萍律师提醒:

      1、借名贷款要慎重。借名贷款是指实际需求贷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程序在金融部门获得贷款,从而采取借他人名义在金融部门获取贷款。而从目前法律实践来看的话,借名贷款中被借名者是要承担还款责任的。本案的不同之处在于,银行借款已经归还,实际使用人对自己实际使用的部分无权行使担保追偿权,而并非不用偿还银行借款。因此,如确实推托不掉,双方之间还是要签订一份借名贷款协议,此协议虽然不对对抗银行,但在双方之间协议还是有效的。
       2、资金流向要清晰。比如本案第二次银行借款,如HQ公司直接向G先生账户或其控制的WF公司账户转去所有款项500万元,由G先生账户或WF公司去归还LY小贷公司180万元借款,则结果将会不同。
       3、重大决策要咨询。预防远比诉讼来的更为重要,在每一项重大决策之前,咨询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可以用最小的成本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以上内容由吴华萍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吴华萍律师咨询。
吴华萍律师
吴华萍律师
帮助过 4813 万人好评:2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赣州市赣江源大道与洪都大道交汇处星海天城康莱博精品酒店6楼(火车站对面武龙大桥桥头,靠近新城区)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吴华萍
  • 执业律所: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607*********03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江西-赣州
  • 地  址:
    赣州市赣江源大道与洪都大道交汇处星海天城康莱博精品酒店6楼(火车站对面武龙大桥桥头,靠近新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