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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定不得内部恋爱,员工不听被解雇,法院判公司赔5万

来源:李冠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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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恋爱禁令”被解雇 公司赔付5万余元

20131月,王某应聘进入郑州某机械公司上班,该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在公司上班期间不得与本单位其他员工建立恋爱关系,否则构成违约,公司有权将其开除,且员工不得索要相应的经济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王某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亦明确禁止公司员工内部恋爱。

然而,王某与公司车间主任张某因工作接触产生好感,建立了恋爱关系。碍于公司规定,王某不敢公开两人的关系,只得偷偷与张某进行交往,但仍被公司发现。201637日,机械公司以王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

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赔偿金5万余元。庭审中,王某主张“禁止公司员工内部恋爱”的规定,侵害了其婚姻自主权利,违反宪法和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机械公司辩称,公司内部员工建立恋爱关系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单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禁止公司员工内部恋爱”,且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亦有该条款,王某应当知晓该规定,公司依照单位规章制度作出的开除处理决定并无不当,不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规定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赋予每个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机械公司“禁止公司员工内部恋爱”的规定,侵害了王某婚姻自由的合法权利,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公民婚姻自由的规定,应当无效,机械公司应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相应经济赔偿金。法院最终判公司支付赔偿金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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