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来源:郝洪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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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从事车床冲压工作,某日在车间工作台上操作机器过程中被车床压伤,发生工伤事故。后张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手拇指末节离断,食、中指伤。住院期间的费用老板全部给其垫付,出院后因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将老板诉至法院。因张某的工作单位没有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所以张某所受伤害无法认定为工伤,因此该案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立案,审理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最终老板同意一次性给张某7万元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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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洪超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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