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未经储户同意,无权扣划储户资金抵偿贷款
来源:董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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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财产纠纷律师董明发布,未经许可禁止转载)2002年9月,黔江信用社职工王某之妻以个人名义向该社贷款3万元,期限1年。2006年11月,信用社下发文件清理清收内部职工(含家属)不良贷款,并于2007年4月向王某催收贷款,但王某未在催收依据上签字。自2007年10月起,信用社每月只发给王某600元工资的基本生活费,扣划工资余额用于偿还其妻的贷款。王某知悉后,起诉要求判令黔江信用社停止扣款、返还已扣款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求,信用社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黔江信用社在未得到王某同意的情况下,以管理人的身份通过出具内部文件的形式强行扣划王某工资偿还贷款,缺乏合法依据,据此,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黔江信用社扣划王某工资以抵其妻贷款的行为属于侵权,判决返还已扣的工资并承担资金利息。(江苏泰州财产纠纷律师董明发布,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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