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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未交纳交强险,虽经调解另一方起诉仍然获赔

来源:张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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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未交纳交强险,虽经调解另一方起诉仍然获赔


    2010年7月28日21时30分许,曹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石家庄市高邑县某村行驶时,与智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智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高邑县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死者智某醉酒驾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曹某驾驶无交强险无牌照并未年检的货车上路,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交警大队为双方调解,调解民警认为,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损失应三七开较为合适,因此,智某妻子在交警队接受了曹某的42000元赔款,由交警大队做了调解协议书。

    事后,智某家属为其办理丧事花费巨大,并且智某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智某的死亡对家庭收入影响巨大,并且家属在咨询律师后知道对方没有交纳交强险,在交强险承保范围(122000元)内的赔偿应由曹某承担。因此决定聘请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张峰律师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庭审中,被告曹某答辩称,其与原告已达成赔偿协议并交清了全部赔款,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方认为:首先:被告没有交纳交强险,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由曹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才按责任比例承担;第二: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协议约定赔偿42000元,而智某死亡给原告方一家造成的损失据计算应有近130000元。差距巨大;第三:死者的子女为死者合法继承人,有权利参与调解,其四个子女未参与调解,赔偿协议不约束该四原告。

    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院认为:被告曹某未按法律法规投保交强险,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以其他理由拒赔没有道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超过限额的损失,被告应承担百分之三十为宜。原、被告签订的调解协议显失公平,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石家庄市高邑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曹某赔偿梁某、智某等五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5796元(先前赔付的42000元应予扣除)。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903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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