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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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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沟通,贩毒案件量刑意见由八年改为两年半

来源:张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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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沟通,贩毒案件量刑意见由八年改为两年半


        笔者按:本案系张峰律师亲办的案例之一,石家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被深圳市龙岗区警方抓获,由龙岗区检察院诉至龙岗区法院,龙岗区检察院向法院递交了量刑建议,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某某八年,但经过张峰律师认真研究,该案明显量刑不当。根据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审理毒品案件司法解释,王某某的量刑应在三年以下。但办案单位仍然沿用此前深圳本地制订的毒品含量折算标准,造成量刑畸重。通过沟通,案件在第二次庭审前夕,检察院将量刑意见改为两年六个月。

        案件:起诉书指控: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姚某(另案处理)通过周某介绍(另案处理)联系本案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6月4日,姚某通过王某某的手机指引来到王某某事先租用的库房,将30万元现金放在库房后,租用货拉拉车辆将30件(共计3000瓶,每瓶60毫升)可待因糖浆运走。6月7日,姚某在广东某机场与人交易时被当场抓获。经过公安侦查,在7月份,警方将王某某抓获。

        办案过程:案件于2020年11月底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同时检察院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年。王某某家属委托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张峰律师担任其审判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张峰律师及时到法院进行了阅卷。经过对案卷进行研究后张峰律师发现,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

        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临床用于止咳镇痛,但如大剂量使用,会产生致幻作用,属于国家管控的二级精神类药物,极易造成滥用对人体造成损害,甚至危及生命。2015年4月3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国家卫计委、公安部联合发文,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本案涉及的毒品种类是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生产厂家为DB制药集团SY某制药有限公司,规格为每瓶60ml,每瓶含可待因成分0.12g。本案指控王某某贩卖数量为3000瓶(其中涉及1400瓶证据不足的问题,辩护律师也发表了相应的辩护意见,但在这里不做赘述),那么折合可待因含量总共为360克。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犯罪均并处罚金。

       刑法只规定了常见的毒品鸦片、海洛因的定罪量刑标准,但毒品并不止刑法规定的这几种,那么其他被纳入管控的毒品和精神类药品则需要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从而使被告人获得一个相对应的刑罚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深圳本地的折算标准是被告人所贩毒品溶液的总量除1000再乘0.08。根据该折算标准,3000瓶的可待因溶液共18万毫升,除1000再乘0.08所折算的海洛因数量是14.4克,对应的量刑区间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此检察院建议量刑为8年。

        但是,2016年的司法解释中,对于包括可待因在内的其他毒品的含量如何计算,如何量刑,有了明确的规定,不再需要折算海洛因数量量刑,而可以直接根据涉案物品的含量量刑。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第(十一)项,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一款量刑,即十五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可徒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五千克以下,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量刑,即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司法解释》第一条最后一款还规定了最重要的一点,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根据上述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的可待因口服溶液系东北制药沈阳第一制药厂生产,标注规格为每瓶60ML,可待含含量0.12克,3000瓶则可待可含量为360克,而根据司法解释,可待因1000—5000克量刑为七到十五年,其他数量的,若没有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通过对上述规定的研究,张峰律师及时与公诉人进行沟通,希望公诉机关能在开庭前变更量刑意见,但被拒绝。随后张峰律师又联系了主办法官,在开庭前先向法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让法官在开庭前对该案的量刑先有一个初步了解。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张峰律师又拿着司法解释和案卷与公诉人、法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沟通,最终法官建议公诉人退查一次,最好找公安要一瓶可待因糖浆在第二次开庭时带到法庭。

        第一次开庭结束后,公诉人退回补充侦查。这期间正好赶上石家庄疫情爆发,在封闭期间,张峰律师接到了龙岗区人民法院的电话,称补侦结束,公诉机关变更了起诉书和量刑意见,将量刑意见变更为二年半。后来张峰律师还了解到的情况是,同案的姚某原先量刑建议是十年,后变更为三年,姚某的一个同伙由原来的三年变更为一年半。

        该案给我们的一个启示就是人在工作久了都会产生一种思维惯性,或者叫工作惯性。因为经常从事一种工作,随着时间的增长、经验的增加,慢慢失去了接受新事务的能力,产生了惰性,不能坚持学习。正如该案,2016年即出台了司法解释,但办案机关还在沿用之前的折算标准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从而造成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差点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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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峰
  • 执业律所: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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