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安艺律师

刘安艺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公司企业,婚姻家庭,继承,刑事案件,知识产权,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劳动争议

来源:刘安艺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27
人浏览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9日,尹某与**律所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尹某在**律所的工作起始时间为2013年7月29日,合同期限为2013年7月29日至2014年7月28日,试用期3个月,尹某担任国际部总监岗位工作,尹某试用期工资为16000元。

尹某的工作时间为早9点至晚6点。

2013年9月,**律所支付尹某2013年8月工资16000元,其中个人缴纳社会保险为236.98元、个税为2060.76元。

2013年9月3日,**律所通知尹某解除劳动关系。尹某不同意,尹某称其2013年9月4日继续出勤,但工位已不在。2013年9月5日,尹某称其在家等待**律所的解除通知。

**律所以尹某没有博士学位、以欺诈手段入职、业务不熟练、不服从管理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律所提交尹某的求职简历及人员信息登记表各一份,上述两份证据均显示尹某填写的教育情况为博士在读。

尹某称其存在延时加班及休息日加班,并提交通话记录一份,上述通话记录显示尹某休息日接听电话约4小时,工作日工作时间外接听电话约2小时。**律所对此不认可,但未提交反证。

    2013年9月5日,尹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律所支付赔偿金等。

【双方观点】

**律所诉称:2013年7月29日,尹某入职我单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6000元。2013年9月4日、5日,尹某未出勤,我单位不应支付其工资。我单位已支付尹某2013年8月工资16000元,扣除社会保险及个人所得税后为13702.26元。我单位招聘国际部总监时,要求入职的人员有博士学位。尹某入职后,我单位要求其出具博士学位的相关证明,尹某不能提供。尹某以欺诈的方法获得岗位,我单位于2013年9月5日解除与尹某的劳动关系,我单位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现诉至法院,要求我公司不支付尹某1、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9月5日工资差额5240.26元;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000元。

尹某辩称:**律所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为三个月。我认为试用期按照法律规定不应超过一个月。故自第二个月起,**律所应按20000元的标准支付我工资。**律所支付给我的工资不足额,应支付我差额。**律所招聘时要求国际部总监的学位在本科以上,我提交的简历也写明我是博士在读。**律所以我没有博士学位为由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应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现不同意**律所的诉讼请求。

尹某诉称:我的月工资标准为20000元,**律所没有足额支付我工资,应支付我工资差额。**律所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应支付我赔偿金。我在工作期间负责接听律所的热线电话,热线电话的接听时间为早九点至晚十点。另我在2013年8月3日、10日、17日也负责接听热线电话。我存在延时加班及休息日加班,**律所应支付我加班费。现诉至法院,要求**律所支付1、2013年8月1日至8月28日工资差额1010.38元;2、2013年8月29日至9月5日的工资差额5517.24元;3、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待通知金20000元;4、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0000元;5、延时加班费23275.86元;6、休息日加班费8965.52元。

**律所辩称:我单位已支付尹某2013年8月工资,2013年9月1日至3日的工资是尹某没有来领取。2013年9月4日至5日,尹某没有出勤,我单位不应支付其工资。尹某没有博士学位,以欺诈的方式入职,我单位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合法,不应支付其赔偿金。尹某虽负责接听热线电话,但通话时长长则十几分钟,短则十几秒,且尹某并不在单位坐班,故不存在加班情形。现不同意尹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律所与尹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故尹某要求按转正后工资标准支付其第2个月工资的述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日,尹某为**律所工作,**律所应支付尹某工资1471.26元(16000元÷21.75×2天)。2013年9月3日,**律所已告知尹某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尹某要求**律所支付2013年9月3日后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3年8月的工资,**律所已足额支付,尹某要求**律所支付工资差额,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律所称尹某没有博士学位、以欺诈手段入职,但**律所提交的求职简历及人员信息登记表均显示尹某填写的教育情况为博士在读,并无其有博士学位的表述,故**律所的述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律所称尹某业务不熟练、不服从管理,因未举证,本院不予采信。**律所解除与尹某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支付尹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000元(16000元×0.5个月×2)。尹某要求**律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待通知金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尹某在休息日及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外负责接听**律所的热线电话,**律所应支付尹某延时加班工资275.86元、休息日加班工资735.63元。

【律师观点】

本案中,律所招聘国际部总监时,要求入职的人员有博士学位。尹某入职后,律所要求其出具博士学位的相关证明,尹某不能提供。尹某以欺诈的方法获得岗位,律所2013年9月5日解除与尹某的劳动关系,律所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律所已支付尹某2013年8月工资,2013年9月1日至3日的工资是尹某没有来领取。2013年9月4日至5日,尹某没有出勤,律所不应支付其工资。尹某虽负责接听热线电话,但通话时间长则十几分钟,短则十几秒,且尹某并不在律所坐班,故不存在加班情形,不同意尹某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由刘安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刘安艺律师咨询。
刘安艺律师
刘安艺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11049 万人好评:4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安贞仟村商务大厦A做1207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安艺
  • 执业律所: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5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贞仟村商务大厦A做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