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安艺律师

刘安艺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公司企业,婚姻家庭,继承,刑事案件,知识产权,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劳动争议

来源:刘安艺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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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齐某某主张其于2012925日入职**律师事务所处,任人力资源主管,负责招聘事宜,试用期1个月,转正后工资每月4000元;**律师事务所与知产代理公司为同一个出资人,均在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A20层办公,两单位行政、人事、财务人员共享,故其也为知产代理公司工作。齐某某提交了其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服务合同》和《国际实习生实习确认函》,以证明与**律师事务所存在劳动关系。**律师事务所不认可与齐某某存在劳动关系。

知产代理公司每月向齐某某支付工资,**律师事务所为齐某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律师事务所主张其系受知产代理公司的委托代为缴纳。

齐某某201325日下午5时许**律师事务所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201326日至18**律师事务所春节放假,此期间其收到了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该通知书以知产代理公司名义作出,称鉴于此前因齐某某个人原因拒绝与知产代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现知产代理公司解除与齐某某的劳动关系,理由为齐某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齐某某2013218日至228日期间其休婚假,**律师事务所应支付其201326日至228日期间的工资。

2013218日,齐某某向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律师事务所:1、补缴201291日至2013228日期间未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2、支付201311日至2013228日拖欠的工资8000元;3、支付2012925日至20132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20459.77元;4、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4000元;5、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2013724日,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仲字(2013)第04178号裁决书,裁决**律师事务所支付齐某某1、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13287.37元;2201311日至2013228日期间的工资5103.46元;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律师事务所对该裁决不服,提起本诉。

2013410日,齐某某再次向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知产代理公司:1、足额足月补缴20129月至20132月期间五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2、支付2013年婚假10天补偿金1839.08元及2012925日至2013228日期间2天未休年休假补偿金367.82元;3、支付201311日至2013228日拖欠的工资8000元;4、支付2012925日至20132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459.77元;5、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4000元;6、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2013731日,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仲字(2013)第05913号裁决书,认定齐某某与知产代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知产代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决知产代理公司支付齐某某1201321日至201325日期间的工资551.72元;2、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000元。双方均未起诉,该裁决已生效。

庭审中,齐某某认可其已收到20131月份工资,并鉴于京朝劳仲字(2013)第05913号裁决书的裁决内容,在本案中不再要求**律师事务所支付其201311日至25日期间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

双方观点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在一审中起诉称:齐某某**律师事务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齐某某2012925日至2013228日一直在**(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产代理公司)上班,并在该公司领取工资,遵守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以邮寄方式送达给齐某某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也是由知产代理公司发出,并盖有其公司的公章。**律师事务所与知产代理公司签订的《社保代理协议》只为齐某某缴纳社会保险。齐某某是作为知产代理公司的人力资源主管负责联系外国留学生实习的相关事宜,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内容和劳动关系也是在知产代理公司,从事国际知识产权业务。《国际实习生实习确认函》中右下角的实习单位显示为**律师事务所,实属文书格式上的一个失误。2013410齐某某以知产代理公司为被申请人又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劳动争议仲裁,2013731日仲裁委裁决知产代理公司承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与知产代理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是各自独立的法人单位,齐某某不可能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现**律师事务所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支付齐某某1、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13287.37元;2201311日至2013228日期间的工资5103.46元;3、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

齐某某在一审中答辩称:不同意**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

**律师事务所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律师事务所与齐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齐某某同时在两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1589号民事判决,改判不向齐某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3287.37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齐某某承担。

**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交4份新证据:证据一,中信银行批量成功明细入账,证明齐某某工资是**知产代理公司支付的;证据二,齐某某个人工作检讨,证明齐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变更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数额,致使原劳动合同作废;证据三,会议纪要和交接材料清单,证明负责**知产代理公司与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职责;证据四,京朝劳仲字(2013)第4178号、5913号的相关材料,证明李×齐某某是同事,李×是知产代理公司员工,有劳动合同。齐某某没有合同是因为工作职位的特殊性。

齐某某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律师事务所的上诉理由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律师事务所上诉状中所述内容不属实,齐某某201314日在职期间领取了结婚证,休婚假和年假都没有答复齐某某25**律师事务所就说让齐某某当天办离职,26日就开始放春节假期,当时齐某某没同意,后来**律师事务所给齐某某父母家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齐某某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审理查明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齐某某提交的有关证据和陈述,可以认定**律师事务所与知产代理公司系关联单位,以知产代理公司名义支付齐某某工资,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为齐某某缴纳社会保险,齐某某为两单位均提供劳动,属于混合用工的形式,则齐某某不仅与知产代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亦存在劳动关系。

齐某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再坚持要求**律师事务所支付其201311日至25日期间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的申诉请求,一审法院不持异议。

齐某某201325**律师事务所已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此后其亦未向**律师事务所提供劳动,故**律师事务所要求不支付齐某某201326日至228日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鉴于**律师事务所未对其没有与齐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予以合理解释,故其应支付齐某某20121025日至20132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现齐某某同意**律师事务所按仲裁裁决的数额13287.37元支付,一审法院不持异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律师事务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齐某某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至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一万三千二百八十七元三角七分;二、**律师事务所无需支付齐某某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期间的工资五千一百零三元四角六分;三、**律师事务所无需支付齐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二千元;四、驳回**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事务所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律师事务所与齐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齐某某同时在两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1589号民事判决,改判不向齐某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3287.37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齐某某承担。

**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交4份新证据:证据一,中信银行批量成功明细入账,证明齐某某工资是**知产代理公司支付的;证据二,齐某某个人工作检讨,证明齐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变更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数额,致使原劳动合同作废;证据三,会议纪要和交接材料清单,证明负责**知产代理公司与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职责;证据四,京朝劳仲字(2013)第4178号、5913号的相关材料,证明李×齐某某是同事,李×是知产代理公司员工,有劳动合同。齐某某没有合同是因为工作职位的特殊性。

齐某某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律师事务所的上诉理由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律师事务所上诉状中所述内容不属实,齐某某201314日在职期间领取了结婚证,休婚假和年假都没有答复齐某某25**律师事务所就说让齐某某当天办离职,26日就开始放春节假期,当时齐某某没同意,后来**律师事务所给齐某某父母家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齐某某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结合本案中本院和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综合考虑**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律师事务所与知产代理公司为关联单位、齐某某的用工形式系混合用工并无不当。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现**律师事务所主张其与齐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双方亦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审中,齐某某同意**律师事务所按照仲裁裁决的13287.37元支付双倍工资,该数额不高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观点

从目前的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实际判例都可以看出,我国现在是有条件的承认双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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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安艺
  • 执业律所: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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