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率帆律师

赵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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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辽宁-沈阳

擅长:

借款合同纠纷

来源:赵率帆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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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住址:沈阳市,身份证号码:210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

被告:xxxxx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人民xxxx元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全部利息;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27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因乙方(即被告)承包林地,急需一笔资金周转,故向甲方(即原告)借款分别为xxxx元人民币和xxxx元人民币。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自2012719日起至20121018日止。合同到期后,乙方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及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给被告借款共xxx元。现被告已将上述两笔资金都投入到xxxx山林地,并已取得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但截止至今,约定的还款日已过,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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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赵率帆
  • 执业律所: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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