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率帆律师

赵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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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辽宁-沈阳

擅长:

交通肇事

来源:赵率帆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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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廖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xxxx人,住XX村X栋X单元XX号。联系电话:XXXX。
被告何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xxx人,住XX村6组,系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138XXX。
被告何XX,男,xxxx人,住XX村5组,系LXX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186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住所地:xxxxx。联系电话:xxxx
法定代表人xxxx,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XX、何XX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xxxx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xxxx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XX、何XX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xxxx时许,被告何XX驾驶被告何XX所有的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xxx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XX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xxxx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xx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xx天,共花医疗费xxxx元,出院诊断为: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xxxxxxx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XX为其所有的XXX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XX、何XX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xxxx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xxxx法院
具状人:xxxx
                                         xxxx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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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赵率帆
  • 执业律所: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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