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兰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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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犯单位行贿罪,宣告缓刑。

来源:郑兰运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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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犯单位行贿罪,宣告缓刑。

 

案情介绍:

XX系广州花都XX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7516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刑事拘留,20075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XX分局执行逮捕。2007613日被取保候审。

XX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为使公司从南海XX厂获得非法利益,利用中秋节和春节等节日期间,多次送钱给南海XX厂厂长王XX,共计58万元。

 

案件结果:

审判机关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李XX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缓刑5年。

 

辩护观点:

一、李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李XX的行为属单位犯罪,其主观恶性小,其行为也没有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

三、李XX没有犯罪前科,具备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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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郑兰运
  • 执业律所:广东粤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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