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尽安律师

张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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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周某某与漯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某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张尽安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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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豫11民终809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系张某某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原审被告:河南某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尽安,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漯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某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6)1102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2017516日上诉人张某某、周某某以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某某、周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周某某撤回上诉。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6)1102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上诉人张某某、周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凤鸣

审判员  宋跃武

审判员  陶京涛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楚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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