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红律师

王晓红

律师
服务地区:贵州-贵阳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定金

来源:王晓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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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王某与某房开公司于2012年10月13日签订《某某楼盘认购书》,该认购书约定,王某认购被告某房开公司开发的位于某某楼盘某小区房屋一套,并约定王某同意签署本认购书时,支付5万元作为认购金,且约定用按揭方式购买该房屋,于签署该认购书后7个日历日内付清首付款,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若王某不能按照该认购书约定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王某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该认购书签订后,王某按约支付了5万元认购金,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之后,王某多次要求某房开公司退还5万认购金,但都遭到了拒绝。黄某在失望之余,变得心灰意冷。

案件分析:

2013年8月10日黄某来我所咨询,经陈述事实和审查其提供的相关材料后本律师认为:王某有权要求返还5万元定金。后本律师接受了王某委托,通过认真分析该案,就该案提出了代理思路,并根据诉讼策略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王某与某房开公司签订的《认购书》,退还王某认购金5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云民一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一、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房开于2012年10月13日签订的《认购书》;二、被告某房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认购金50000元;至此,该案一审诉讼程序结束,已经完全达到了预期的诉讼目标。

结束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此签订合同有风险,需谨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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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晓红
  • 执业律所: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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