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向都律师

覃向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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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公司企业

劳动纠纷实案:无故被解除,维权获得巨额赔偿金

来源:覃向都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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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律师近期实案:劳动者无故被单位解除合同,聘请律师维权,获得数万经济赔偿金。裁决书如下(涉及个人隐私,裁决书双方当事人均化名处理)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嘉劳人仲(⒛ 13)办字第21xx号

 申 请 人:张某某,男,1986年11日生,住址:山东省曹县**村148号。

委托代理人:覃向都,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力重钢结构营造(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区……。

单位代表人:吴xx,某力重钢结构营造(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 x,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某力重钢结构营造(上海)有限公司因赔偿金等发生争议,申请人于2013年66日向本会申请仲裁,本会依法受理。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09年826日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进公司之初岗位为焊工,后晋升为焊接班班长,最近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6968.03,⒛ I3529,被申请人单方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故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872. 2元;二、⒛1351日至529日期间工资6727.75元;三、20134月份加班费761元。庭审中,申请人变更笫一项请求的金额为55744.24元;放弃了第二及第三项请求;补充一项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098月至20135月期间高温费3200元。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在担任焊接班班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向被申请人的合作单位碧某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进行索贿,在该公司迫于无奈已向申请人支付了部分贿赂款之后,申请人再次向该公司索贿,该公司向被申请人反映,被申请人经查实后,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作解职处理;申请人在职期间属于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被申请人的合作单位进行索贿,给被申请人造成严重影响,故要求驳回申请人赔偿金的请求。申请人要求支付2009年至2011年期间高温费的请求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20I2年的高温费支付情况被申请人需庭后核实并进行举证。

本会经查申请人系本市外来从业人员,2009826日至被申请八处任焊工,20118月起担任焊工班班长职务,双方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笫二份劳动合同至2019731日期满;碧某某科技(上海)有限讼司(以下简称碧某某科技系被申请合作单位…………………………罗某桂原在碧某某科技负责派遣员工的管理工作,罗某桂与申请人约定申请人为罗某桂介绍焊工,罗某桂支付申请人每人每天10元介绍费;碧某某科技于2013510日向申请人汇款780元;20 13年5月⒛ 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履职期间具有不当行为(系指申请人于20⊥ 3510……………………申请人月的平均工资为696⒊⒑3;20I2年度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了高温津贴400 元。 本会审理中申请人称,申请人与罗某桂相识,但不知道罗某桂是

碧某某科技的员工,罗某桂与申请人约定:申请人为罗某桂介绍人员,罗某桂对申请人介绍的人员进行焊工培训、考试,待取得焊工证后就将这些焊工派遣至其他公司工作,无论这些焊工在哪家公司工作,期间,罗某桂均支付给申请人每人每天10 元的介绍费;申请/罗某桂介绍了6个人,6人考试均合格,后罗某桂又将此6人派到被申请人………………申请人与罗某桂的电话录音作为证。

被申请人认为:电话录音与本案无关,无法证明…………,且电话录音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即使录音内容是真实的,也是申请20133月底四月初,申请人向姜某波即向碧某某科技的领导请示,同时,碧某某科技的员工李方友称受罗某桂之托将申请人的银行帐号给了姜某波,要求姜某波将帐号发给碧某某科技,姜某波将申请人的帐号发给碧某某科技后,碧某某科技于20 13年5I0⒛ 日,申请人再次给姜某波打电话要吏又向领导汇报,之后的事情姜某波不知道了。

另经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笫三款规定:严重失职,菅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戚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与罗某桂的电话录音的内容与被申请人证人姜某波在庭审中所陈述的情况具有先后、因果关系,本会对电话录音的真实性予以采信;罗某桂之前作为碧某某科技的管理人员,与申请人的约定应属于公司行为,碧某某科技于20 13年510日向申请人汇款780元的事实及“索要一汇报一汇款”的过程也恰印证了罗某桂与申请人之间有约定的事实,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向碧某某科技索要介绍费系索贿、收贿性质属认定不当,认为申请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也缺乏依据,且被申请人未向本会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行为对被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故被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本会对申请人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744,24元的请求予以支持。2012,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申请人高温津贴,故本会对申请人要求支付该年度高温津贴差额的请求予以支持,计人民币400;申请人要求支付2012年前高温津贴的请求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本会难以支持;申请人于⒛I3529日离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无法律依据,本会难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

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伍万伍仟柒佰肆拾肆元贰角肆分;

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次性支付申请人

2012年高温津贴差额人民币肆佰元整; 。

三、对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郁波

书记员:汤秋婷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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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覃向都
  • 执业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10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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