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成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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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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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打假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认定

来源:杨成诺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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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打假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认定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都规定了因售卖假冒商品或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而对商家的惩罚性赔偿;而现实生活中,即有人据此组建专门的打假团队,并以获得巨额索赔为目的进行恶意打假。本律师所代理的下述案件中,将主要从法和理两个方面否认职业打假者的消费者身份,并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巨额赔偿主张,为当事人挽回了过百万的损失。

基本案情:客户A是广州知名的连锁药店,由于内部管理存在漏洞,且在原告诱导的情况下,分三次从网上低价购买假冒壮阳药物售予原告,原告每次均进行视频偷录,合计购得852盒假药,花费11万元。后原告以壮阳药物印有的假冒食品流通证明为由向客户A索取十倍赔偿,协商无果后,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在应诉过程中,本案中原告特别而专业的取证方法引起了本律师的注意,本律师经过大量的调查工作,核实了原告为职业打假人,其背后的成熟打假团队近年来在全国各地进行打假维权,并据此获得赔偿。以此为基础,案件的突破重点将是否认原告的消费者身份,本律师结合相关证据材料,从如下方面进行抗辩

1.提交大量有关原告的媒体报道资料,让法官在印象中加深对本案原告职业打假人的身份认知。

2.原告在尚未试用的情况下,购买数量庞大的壮阳药物,且在前一次未完全消费的情况下,连续、大量地购买有使用期限的产品,足可以使用70余年,明显不符合生活常理。虽然原告辩称部分赠送他人使用,但在尚未试用的情况下赠送他人大量壮阳药物,原告的该种辩解无法自圆其说。

3.在三次购买的过程中,原告均进行视频偷拍,其购买药物的动机本身就值得怀疑,与普通消费者的正常购买行为有明显的区别。

4.从偷录的视频对话显示,原告在整个购买过程中,特别注重两点,一是以报销为名义要求开具发票和收据,并要求写明药物名字和加盖公章;二是镜头多次捕捉到收据显示的日期和当天报纸的头版头条,以证明视频拍摄的日期。原告的该种行为与普通消费者的正常购买行为有明显的区别。

5.原告在整个购买过程中存在钓鱼打假的情况,原告是在多次协商索赔不成的情况下才向法院起诉,其索赔目的非常明显。

6.尽管壮阳药物上印有假冒的食品流通证明,但从壮阳药物的构成、使用目的、包装标识、以及食品与药品间的不同定义等内容来看,本案所涉壮阳药物并非假冒食品,而是假冒药品。

综上所述,本案中既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的双倍赔偿罚则,也不适用《食品安全法》当中的十倍赔偿罚则,原告基于钓鱼打假而主张的巨额索赔不应被支持。

法院判决:案件历经一审和二审,经过本律师的努力,最终两级法院均在判决书中完全采纳本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了原告过百万元的巨额索赔,客户A仅承担退还已经收取的货款的义务。

本律师提醒,职业打假人往往以高额利润为诱饵,通过钓鱼打假的方式向企业索要巨额赔偿,协商不成则采取民事诉讼、行政和刑事报案等形式施加压力。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首先应遵守法律和行业基本规则,同时注重内部的风险管理,对异常的购买或者交易行为应该严格把控,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处理,并结合个案情况作出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切莫因一时之快而招致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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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成诺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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