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口在城镇居住生活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赔偿
来源:自开溶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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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的一天,钟某驾驶一辆小型货车在普洱市园丁路与朱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朱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普洱市思茅交通警察大队处警,认定钟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朱某住院治疗20多天,经鉴定,朱某的伤为十级伤残。朱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长期在普洱市区居住、生活,后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和钟某赔偿损失共计9万多元(其中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法院受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和钟某赔偿朱某9万多元(其中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判决),各方均未提出上诉,保险公司和钟某已自动履行了判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承办律师 自开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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