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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受伤原因,骗取医保获刑

作者:邝宪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09 浏览量:0

2021年7月31日,邹某与张某发生争执,张某驾车离开时将邹某刮倒摔伤,后将邹某送至医院治疗。因外伤原因为交通事故,医保未能报销医疗费。几天后,邹某转至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张某预缴了医药费3.5万元。

为了能从医疗保障基金中报销医疗费,邹某在《江西省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医保待遇备案表》中填写为自己是因骑电动车被石头绊倒摔伤,承诺该次事故是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无第三方责任。出院时邹某从医保基金报销医疗费1.6万余元。

案发后,邹某向医保部门退回了全部报销款。医保基金是广大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医保基金有严格的使用范围,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0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第88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院认为,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266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之规定,邹某故意隐瞒外伤存在第三方责任的事实,从医保基金报销医疗费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综合邹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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