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秀珠律师

沈秀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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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民商-离婚

来源:沈秀珠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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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朱某

被告:李某

一、基本案情

朱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相识2个月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朱某经常遭到李某的殴打,后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后朱某发现其已怀孕,在双方家长的劝说下,双方办理复婚手续。复婚后,李某还是经常殴打朱某,现,朱某不堪忍受李某殴打要求离婚并要求婚生女的抚养权。

二、代理人办案思路及观点

1、收集相关家庭暴力的证据(照片、门诊病历、通话录音等);

2、因婚生女属未满2周岁,按法律规定直接抚养权归朱某,除非有法定的情形;

3、因双方系草率结婚又草率复婚,又存在家庭暴力现象,按法律规定,应依法认定双方感情不和,符合离婚的法定规定。

三、调解结果

作为本案代理人,在经办法官主持调解下,本代理人充分展示了本案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材料,及本案存在草率结婚又草率复婚的情形,经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本案情况后,做调解离婚的工作,后,李某同意离婚并愿意将抚养权归朱某所有。

四、法律、法规链接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第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的意见》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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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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