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邯郸某公司、王某借款纠纷案
来源:王军营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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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5年,邯郸某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向胡某借款50万元,王某作为邯郸某公司的财务人员为胡某办理了借款凭证手续,手续上留下了本人姓名。因邯郸某公司经营失败,无力偿还胡某的到期借款,面对胡某的还款要求,邯郸某公司采取了回避和拖延的态度。于是,胡某将邯郸某公司及王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分析及代理过程
本律师代理王某一方,本律师认为,结合王某的陈述以及借款手续明确记载王某系“经手人”的相关情况,王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相应法律责任应由邯郸某公司承担。胡某将王某作为债务主体毫无根据。最终法院判令邯郸某公司偿还借款,驳回了胡某对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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