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某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王军营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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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7年3月,某村委会煤场租赁合同即将到期,在原租赁人明确表示不再续租的情况下,该村委主任陈某对杨某提出:本村所有的煤场面积6亩,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后可以租给杨某使用,期限3年,年租金7000元,按年支付,如同意可于原合同到期后签订合同并交纳租金。杨某当即表示愿意承租,并完全接受村委会的各项条件。此后,杨某开始购买机器设备,招聘员工,随时准备生产。原合同到期后,杨某表示愿意按前述条件租赁,村委会拒绝。
律师分析及代理过程
本律师认为,村委主任提出的各项租赁条件为有效要约,基于对村委会签约诚意的信任,开始购置设备、招聘员工,为履行合同做了必要的准备。根据合同法规定,此种情况下的要约是不可撤销。故被告村委会撤销要约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当事人应及时全面的履行合同义务。最终,该案以杨某胜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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