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王军营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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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年7月3日,徐某在某财产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一份,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为15万元。徐某同时投保了车辆附加险,其中盗抢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徐某为此共计支付保费6231元。3个月后,徐某投保的车辆被盗,经某保险公司审核,在扣除投保金额15万元的30%后支付给徐某附加险赔款10万元。为此,徐某向法院起诉。
律师分析及代理过程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注意到保单上没有关于扣除30%的约定。徐某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负有履行合同约定,适当、完整履行合同义务。王某按照约定支付保费后已经完整的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保险公司无权在合同之外增设条款减轻己方义务。最终,法院认可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徐某保险费5万元。某保险公司在接到判决后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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