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志军律师

薛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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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的成功代理

来源:薛志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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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的成功代理

一、案件代理情况及案情简介

20131227日,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接受冷**的委托,指派薛志军律师为其担任被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一审的代理人。薛律师接手案件后,认真研究了案情,开展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制定了严密的代理方案。该案于2014218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法庭开庭审理,合议庭当庭判决驳回原告成都****服饰有限公司对冷**的诉讼请求。薛律师代理胜诉。

20131127日,原告成都****服饰有限公司以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起诉冷**、成都**服饰有限公司,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登报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并承担其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原告诉称:冷系其员工,在20132月至11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窃取、泄露、倒卖原告方客户及经营信息给被告成都**服饰有限公司,致使原告客户大量流失,特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诉。

薛律师接受委托之后,立即与当事人冷**进行了交流,并到法院阅卷,详细研究了案情,从派出所等处取得了大量的证据。经研究,薛律师决定采取围绕商业秘密是否构成,逐点攻击,层层递进的代理方案。围绕该方案,薛律师对原告的证据进行了有效的质疑,并通过系统的代理意见论述了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成立。

法庭辩论结束之后,合议庭进行了评议,认为薛律师的意见成立,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成立,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对商业秘密的简要分析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商业秘密包含以下四个特性:具有商业价值、不为公众知悉、具有实用性和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上述四个特性全部满足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具有商业价值是指信息具有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采用一般方式难以获得,必要时可以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定。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本身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需要权利人为保密采取实际的行动,不仅简单告知相对人应当保密,还应当具体告知保密的义务、泄密的后果等。保密措施的相对人不仅限于权利人自己的员工,也包含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

三、本案对于企业的提示意义

开展经营活动,安排员工工作是企业的日常行为,也是其追求利润,达到目标的一般手段。但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企业疏于管理、对恶意竞争的防范意识不强,那么就有可能陷入本案中原告的不利境地。如何能够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保密意识的培养,建立健全企业经营信息的档案管理机制和保密机制,使企业在竞争中保持优势,取得发展,应当是值得每位投资者考虑的重要问题。积极有效地节约成本,何尝不是广开财源的另一种途径。

 

                                     薛志军律师

                                     201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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