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借条并不必然成立借贷关系
来源:孙桂福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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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借条并不必然成立借贷关系
案情:
2012年5月,李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王某向其偿还借款30万元,并提供有王某签名的借条一份,该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李某人民币30万元,借款人王某(签名),
判决:
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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