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桂福律师

孙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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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借条并不必然成立借贷关系

来源:孙桂福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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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借条并不必然成立借贷关系


案情:

2012年5月,李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王某向其偿还借款30万元,并提供有王某签名的借条一份,该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李某人民币30万元,借款人王某(签名),2012年1月26日。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按期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李某委托的律师参加诉讼,其本人虽经区人民法院多次传唤但并未到庭陈述案件事实。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本案中的借条是其欠原告的赌债;而赌债不是合法债务,故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同时,被告王某申请了两名证人出庭证实:2012年春节放假期间,原被告等人在原告李某的公司内多次赌博,被告王某前后输给原告李某30余万元,并在原告李某的要求下,被告王某出具了上述借条。 休庭后,原告李某补充了2011年11月30日12月5日两笔共计22万元的取款记录作为交付借款的证据;经审理,区人民法院认为,该取款记录因欠缺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定该项证据的证明力。

判决:

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实践性法律关系,一般由债权人对借贷关系的成立及款项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应注意从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等方面收集和保存证据。实践中,小额借贷中借据可以证明借款已交付;大额借贷中借据一般仅视为借贷合同,出借人需要另行提交交付证据。但目前对借款金额的大小界定法律没有明确,通常由人民法院自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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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孙桂福
  • 执业律所: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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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2102*********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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