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桂福律师

孙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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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被判处刑罚

来源:孙桂福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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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被判处刑罚案情:2014年6月2日20:30左右,吴某酒后驾驶一辆轿车,行驶至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7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后,经审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从轻处罚;另查实,吴某有轻度残疾(不属于依法禁止驾驶机动车情形),生活较为不便,可以考虑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裁量后,判处吴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评析: 天气渐暖,朋友小聚少不了要喝酒助兴,但警示驾驶机动车的朋友,要真正做到“驾车不喝酒,酒后不驾车”,不要心存侥幸,刑罚上身,追悔莫及。 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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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孙桂福
  • 执业律所: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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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2102*********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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