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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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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负担协议被撤销后,如何主张债权?

来源:孙桂福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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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负担协议被撤销后,如何主张债权?
案情
2006年10月,甲乙两方签订买卖合同,甲方为供货方;甲方完成供货后,经双方确认,乙方尚欠甲方货款300余万元。
2007年8月,甲方接到乙方通知,通知明确:乙方所欠甲方货款由丙公司负责支付;并将乙方与丙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及《债务承担补充协议》
(以下称补充协议)副本一并交给甲方。甲方认可该协议。
协议内容:
一、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之前属于乙方的全部债务,于补充协议签订之日即由丙公司独自承担,乙方不再负有偿还义务。
二、丙公司按照约定向乙方债权人履行支付义务时,享有乙方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理由。
三、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双方以直接送达或者邮寄的方式,将协议内容双方通知所有债权人。
2007年11月,丙公司以补充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补充协议。
2007年12月,甲方向乙方、丙公司讨要货款未果,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乙、丙对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债务人乙方与第三人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取代乙方向甲方履行债务,丙公司已经成为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乙方完全退出合同关系,即甲乙之间的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在甲丙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使丙与乙方所签补充协议已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撤销,也不应影响甲方依据补充协议向丙公司主张债权及相应利息的权利。而乙方依据补充协议不再向甲方承担责任。丙公司向甲方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依据补充协议被判决撤销的事实,依法另行诉讼向乙方行使权利。故判决:丙公司向甲方支付货款300余万元及利息;驳回甲方其他诉讼请求。
后经二审法院审理并判决:驳回丙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丙公司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债务转移关系基于三方之合意形成,甲乙之间的欠付货款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债务转移的基础原因,乙丙之间因转让资产而形成的债务承担协议是丙向甲承担债务的直接原因,即丙之所以向甲支付货款,是因为丙与乙之间存在债务承担协议。此三者之间的关系一经形成,非经三方合意或生效裁判不能变更。而丙与乙之间的资产转让关系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撤销,即丙向甲支付货款的原因既已不存在,三方业已成立的债务转移关系也随之解除,在此情况下,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回归于乙方与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前的状态,甲方再向丙公司主张权利,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其只能向乙方主张权利。故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及其利息,驳回甲方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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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孙桂福
  • 执业律所: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2102*********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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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01号华堂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