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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未履行付款义务起诉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被驳回

来源:明承业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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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未履行付款义务起诉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被驳回

 

甲先生通过乙公司介绍,购买了丙先生位于乌市某地段的二手房,甲与丙的儿子丁双方了买卖合同,约定了房屋总价及付款方式。依据协议,甲应当于2015311日前支付20万房款,在415日前付足30%的房款,余款办理按揭。甲当日支付三万元定金,交乙公司保管。

因为房屋的产权人为丙,该房产为丙与其妻子共有,丁与甲签订买卖合同、与乙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并未取得丙先生的书面授权委托,丙也并不知情。甲与乙并未要求提供丙的书面授权,也未要求丙先生到现场书面授权或签字。

因此,签订合同后,丙了解到情况后,并不同意出售该房屋,三方发生了争议,甲也并未在付款日期届满前支付首期按揭房款。

20158月,甲将丙丁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176000元的违约金。法院受理案件后,向丙丁送达了起诉状及法律文书。丙委托我作为案件的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我认真分析案情,我认为:1、丁未经授权出售父母的房屋,属于无权处分,甲乙方知道后,应当及时明确告知丙,并询问丙是否同意出售,在丙不同意不追认的情况下,合同无效。2、退一步讲,即使丙方不同意不认可,甲乙认为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也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即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届满前,向丙方支付房款,但甲方没有向丙方付款,丙也没有拒绝甲方付款,因此甲方构成违约,无权要求赔偿违约金。

法院经调查审理,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判决解除合同,驳回了甲方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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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明承业
  • 执业律所: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6501*********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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