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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作者:朱景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18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1日13时许,林xx驾车行驶至沂蒙路与兰山路交汇处将自行车驾驶人何xx刮倒,后送至临沂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10月4日去世。经临沂市交警大队一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临公交直一字2014第201410010910认定:林xx承担全部责任,何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林xx及时将何xx送往医院抢救并垫付了两万七千元的抢救费用。

承办经过】       

2014年10月6日,即接受委托的第二天,临沂朱景慧律师就找当地公安机关积极沟通,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最大的利益。经过与办案人员的积极沟通和付出的努力,多次找受害人亲属协商赔偿事宜。

2014年12月1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我及时积极的与主办检察官协调,提出辩护人意见。赵检察官采纳了本辩护人的意见,向法院提出了对被告人提出了量刑六个月到一年的建议。

2015年1月9日兰山区人民法院在临沂市看守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审理中本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辩护提纲,具体内容不在赘述)

一、   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    被告人愿意依法赔偿被害人亲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抢救受害人并支付了抢救费用两万七千余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告人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者达成调解的,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三、本案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前没有前科劣迹. 本案被告人虽然过失致人死亡,但没有主观恶性,认罪态度好,并且进行了积极的抢救,具有较强的可改造性,能够通过教育改造,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承办结果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在临沂市看守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结果如下:

一、    被告人林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二、    附带民事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四原告人死亡赔偿金11万元,医疗费1万元,共计12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律师建议

  经过本律师的积极努力,林xx被以交通肇事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林xx及其家人均服判,不再上诉,并由衷感激本律师所做的工作和努力。

     通过承办此案再次提醒大家:一、发生交通事故要积极报警,积极抢救伤员,而不要想着逃脱责任。二、一旦发生重大伤亡,要尽快委托律师办理,越早委托对案件越有利。

朱景慧律师

朱景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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