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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涉嫌民族资产解冻列诈骗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来源:刘丽娜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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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简介

嫌疑人是通过李XX的推荐于2015年开始购买XX公司及彰武XX公司的股权,并由两个公司为嫌疑人发放了员工持股证明文件,文件上该有两家公司的公章。嫌疑人购买公司股权后也曾经到过公司进行考察,经过了解,觉得公司前景很好,又推荐其他人购买。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

2、律师意见

嫌疑人林XX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建议检察院对嫌疑人林XX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具体理由如下:

一、嫌疑人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进行诈骗的主观故意。

嫌疑人通过长期的了解,并亲自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而且辩护人通过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查询了两家企业,两家公司确实存在,而且显示正常经营,没有不良信用。员工持股证明也不是嫌疑人自己伪造,而是由两家公司发放,因此,嫌疑人并未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进行诈骗。如果嫌疑人要诈骗他人,自己也不会花几十万元购买两家公司的股权。

二、嫌疑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嫌疑人推荐他人购买两家公司的股权,他人购买股权的资金也都转给了公司,嫌疑人只是按照公司的规定,赚取了推荐的佣金。如果要构成犯罪,那也是两家公司在犯罪,首先应该对两家公司进行立案侦查,而不应对嫌疑人先进行立案。

三、没有受害人对嫌疑人进行控告。

根据嫌疑人供述,并没有受害人认为是诈骗,也没有人对其进行控告,诈骗犯罪中,只有受害人提出控告,经调查确实存在诈骗行为,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而本案中,没有受害人认为自己受到的诈骗,也没有人提出控告,因此,不能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3、案件结果

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对林XX不予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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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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