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爱军律师

姜爱军

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洛阳

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损害赔偿

债权债务案(购销合同引起)

来源:姜爱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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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200811月份,洛阳盟顺矿产品有限公司与西峡县兆鑫矿业有限公司双方口头协议,约定由西峡县兆鑫矿业有限公司供应铁精粉给洛阳盟顺矿产品有限公司,单价为每吨550元,品位不够或者水份超标,均按比例扣价。

200811-12月份,洛阳盟顺矿产品有限公司6次分别通过王俊杰网上银行和张戈银行卡转账预付货款650万元(王400万元、张250万元)由西峡县兆鑫矿业有限公司通过吴超银行卡收款。西峡县兆鑫矿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081118日、1120日和125日给盟顺公司出具收据3张。

200811-12月份,西峡县兆鑫矿业有限公司分3批发货给洛阳盟顺矿产品有限公司,共138车,10951.119吨,货物价值590万元。

    2009年4月28湖北联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敖家都签订《西峡县兆鑫矿业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一份,约定敖家都将自己在“兆鑫”80%的股权转让于“联谊集团”,剩余的20%的股权不经“联谊集团”同意不能转让于第三人。2009528日该公司进行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思忠,股东变更为高宏震、高洪旭、涂翔,此三人均为“联谊公司”股东或高管。

20095月份,洛阳盟顺矿产品有限公司业务经办人王俊杰去西峡县兆鑫矿业有限公司要账,西峡县兆鑫矿业有限公司以“此款为敖家都经营期间的欠款,我们不负责偿还”为由推脱。

盟顺公司便派人赴湖北十堰敖家都家要账,并且长住,兆鑫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敖家都无奈于2009912日以个人名义出具的《欠条》一份,写明“今欠到王俊杰购铁精粉预付货款60万元”。

20091217,敖家都又向王俊杰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2010年元旦前全部还清所欠王俊杰货款。但至期满后却仍未付款,因此引起本纠纷。

案件分析

2010316我所接受洛阳盟顺公司委托后,指派张振龙主任和姜爱军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二律师接待了当事人,弄清了案情,落实了证据。

本案中,由于双方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特别是财务部门的混乱,导致发生纠纷后,给纠纷解决带来了很多困难。就本案,虽然收款《收据》上均是公司名义,但支付货款却是以双方公司员工名义进行转账;此外,本案关键证据--《欠条》,也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公司出具,证据上存在的问题都给如何追讨货款带来了难度。两位律师对案件经过深入的分析和仔细斟酌后,最终决定在个人告个人、个人告公司和公司告公司3套方案中选择了公司告公司的诉讼方案,以保障此案胜诉后的顺利执行。之后,律师又围绕涉及的诉讼方案逐步完善了证据。

201047盟顺公司将西峡兆鑫公司和敖家都共同起诉至西峡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连带返还预付货款及利息。2010518日经过开庭审理后,法庭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20101012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盟顺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西峡兆鑫公司返还原告盟顺公司60万元预付货款及利息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原告委托,指派张振龙、姜爱军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对本案60万元债权具有所有权

本案铁精粉买卖业务发生在原告和被告公司之间,王俊杰是原告公司的监事,系此笔业务的经办人,并出具了证明,证明该欠条所示预付货款系公司货款,故该债权应由公司所有和行使,敖家都出具的欠条格式上是不规范的,并不影响债权的归属。

二、本案60万元债务属于被告公司的债务

本案业务发生在双方公司之间,被告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收取预付货款和出具收据的,也是以自己的名义发货给原告的,所以,所欠的剩余预付货款应该由被告公司予以退还。

三、敖家都出具欠条的行为构成表现代理

本案业务发生在敖家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并且是敖家都本人亲自经办的,虽然敖家都出具欠条时已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原告对此变更并不知情,原告一直认为,敖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该业务的经办人,所以,就与敖进行了对账和结算,敖与原告对账和出具欠条时也没有说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动的有关情况。敖出具欠条的行为,从其先前行为看,完全可以被认为是表现代理。

四、敖家都出具欠条的行为不构成债务转移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被告公司转移债务的行为既没有通知原告,也没有征求原告的同意,所以,被告公司的此一说法不能成立。

五、然本案债务是被告公司的债务,但敖家都承担连带偿还责

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该笔债务是公司股权转让前的债务,股权转让时有约定由敖家都负责偿还,对此敖家都也予以认可。如果此事实成立,那么敖家都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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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姜爱军
  • 执业律所: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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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3*********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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