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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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

来源:周勤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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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被告)王某,汉族,19XX41日生,四川X县人,住四川X县XX乡XX村七组47号身份证号:513XXXXXXXXX3428            ,联系电话:136XXXX9159

被答辩人(原告)代某,汉族,19XX523日生,四川X县  四川X县XX乡XX村七组47号身份证号:51303019XXXXXX8528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代某提起离婚诉讼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1、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1996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交往确立恋爱关系,19968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于婚后生育3个子女,分别为婚生长女王某、次女王某丽、子王某军。结婚后,被答辩人在家照顾小孩,答辩人出外打工,感情尚好。

(二)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成立。

主要列举以下几点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1996年认识并逐渐熟悉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答辩人的家人答辩人当作自己亲人一样看待,相处和睦。

2、被答辩人双方自婚后长期分居,事实不符。事实情况是:2006年开始,答辩人、被答辩人为了生活,分别出外打工,小孩交给答辩人的哥哥照料,答辩人每年支付生活费。夫妻俩每年春节期间都回家团聚。

3答辩人考虑到自己比对方年龄大,且顾及到被答辩人身体稍有残疾,婚姻期间双方为了生活琐事偶尔也有争吵打闹,答辩人每次都是采取忍让的态度。答辩人作为丈夫、作为父亲,承担了大部分家庭的重担,对家人尽到了照顾义务,几个孩子是他的精神支柱,为了孩子不愿意轻易拆散完整的家庭

    上述情况充分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二、答辩人坚持不同意离婚,故对子女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问题不作任何答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挽救一个完整的家庭对被答辩人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辩人: 王某

                                        201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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