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合双律师

于合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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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济南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综合,刑事案件

辩护词,周**

来源:于合双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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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鲁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周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周某非法经营案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在开庭前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相关案卷,刚才又认真的听取了庭审调查,对案件已有了清楚的了解,现针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周某在本案中主要是介绍客户,起着次要、辅助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四点:

(一)、从犯罪工具的准备来看,被告人周某即没有申领POS机,也没有注册公司用于虚构交易;是被告人军某以山东绿原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济南绿色原野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历城区泰然家电经营部三家公司的名义申领POS在先;在付款方式上,是先由被告人军某将钱通过电子银行汇给被告,再由被告将钱给持卡人,被告人仅仅是转交,非直接交付。

(二)、从犯罪所得的分配上,被告人周某仅收取0.5%的手续费,所得收益较少,在主观上,主要是为了生计赚点生活费。

(三)、从犯罪行为的掩饰上,被告人第四次讯问笔录第3页供述“我开始不知道,后来发现了就问吴某某,她说是军某要求撕掉的,是为了不让别人知道是哪家公司的,防止被查出来”。是被告人军某要求将显示POS机所属公司的名称的那一部分撕掉,是被告人军某故意掩饰犯罪行为。

(四)、从犯罪行为的实施上,是被告人军某唆使被告人葛某某为其招揽更多的客户,进行套现的违法行为,同时,又雇佣被告人张某具体操作POS机套现,被告人周某某仅仅是介绍客户,作为中介,收取较少的收益,从整个犯罪行为的实施中起着次要、辅助作用,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主要是介绍熟人、朋友实现套现,范围相对较小、且未造成银行损失,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踏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在案件发生后积极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确有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基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辩护人特请求一审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周某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在本案中,被告人主要是介绍客户、起着次要、辅助作用,未造成银行的损失,在归案后又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请一审法院给予从轻处罚。

此致

历下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于合双

                                        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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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于合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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