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博芳律师

高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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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廊坊

擅长:公司企业,房产纠纷,刑事案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来源:高博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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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河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委托,指派我作为xxx的代理人参加庭审,根据庭审的情况和我调查了解的证据事实,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首先,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内容上不违反法律规定,意思上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合法有效。其次,通过法庭调查,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用以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六份证据没有异议,被告表示认可,应予以认定证据效力。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是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拒不协助原告办理产权手续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就是严重违约。在原告积极履行付款义务长达五年之后,现被告却拒不协助原告办理产权事宜,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之约定,双方如有违约,须向对方支付总房款30%的违约金。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的违约事实有原告提交的xx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两家因办理产权证发生纠纷,经村里调解不能达成共识)作证,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明确表示不给原告过户,并要求原告退还房屋,被告的行为已经证明其反悔违约的事实。而原告为了买房,花费了大量的财力和精力,没想到被告竟是一个如此不诚实守信的卖主。原告认为,法律应当保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并惩处缺乏诚信的交易主体,因此,由违约方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应得到支持。

综上,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请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被告在收受巨额房款达五年后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请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代理人:高博芳律师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20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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