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单位集资建房买卖的效力
来源:赵爽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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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7年9月下旬,青岛某单位集资建成楼房后,职工李某某取得了可以购买一套楼房的资格后,通过张贴广告的形式出售该楼房的购买资格。因我方当事人孙某想购买一套房屋,特要求赵某帮忙。赵某看到此广告与李某联系后,经协商达成了购买意向。李某与赵某签订了一份转让合同书,约定将李某取得的购买单位集资新建楼房转让给赵某,由赵某分二次支付25000元名额转让款。签订此协议后第二天,我方当事人及李某、赵某到该办公室选择购买房屋一套,并按照该楼的面积缴纳了购房款及配套设施费共计158297元,随即取得了该房屋的钥匙,我方当事人也按照双方的协议约定向李某支付了10000元转让费,并又签订了一份该楼房购买协议,后一直居住至今。因该地区楼房涨价,现李某起诉法院主张双方的楼房买卖协议无效。
本律师的观点:是双方的买卖协议有效。理由如下:
1、双方当事人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订立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签约时并无欺诈、胁迫,合同的内容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2、双方签订的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李某在利益的驱使下,主张双方之间合同无效,违背了该项原则,不应当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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