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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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南-常德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综合,征地拆迁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来源:金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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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0年4月17日至2010年7月26日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在常德市第一中医院治疗,在行右小腿截肢术中致右腓骨长于胫骨,导致原告再次行腓骨残端修整术,造成了损伤的损失扩大。2010年12月2日,原告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武陵区人民法院起诉,武陵区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常德市XX医院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审理后判令常德市XX医院赔偿原告30000元,后被告不服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后续治疗尚未发生”、“李才友以后治疗右小腿的相关费用没有依据”为由,判令常德市XX医院赔偿原告20000元。
原告因右小腿残端痛需要进一步诊治,2012年4月23日至2012年5月17日在常武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9725元、交通费5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处理后续治疗费用遭拒,被告应对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案情分析:

医疗损害责任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错,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受到伤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由常德市XX医院手术导致骨头截肢错误,属于医疗事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关键问题在于后续治疗是否应当承担,由于第一次后续手术在合并交通事故案审理中一并提出并支持,即已确定的后续治疗费应该支持,但并不等于说因此次伤害再行手术费用就与其无关,因为根据谁侵权谁负责基本原则,仍应该由常德市XX医院承担,只是多次手术应该在合理范围,且是否合理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9725元、营养费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8元、护理费1381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2134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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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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