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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宁波市李某某提起公司解散诉讼成功案例

来源:甘忠良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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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系宁波市某公司股东,法代代表人,执行董事,另一股东王某某任监事,二人各持股50%。2018年起,两股东出现矛盾;2019年5月,两股东矛盾激化,股东王某某半夜私自将存放公司公章、营业执照、财务及客户等资料信息的保险箱藏匿,将公司大门加锁,随后将核心员工和业务转至其关联公司,通知部分员工停工。

该事件发生后,李某某经朋友介绍,直接带着资料到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面对面咨询甘忠良律师关于该事的应对方法。甘律师耐心听取了当事人对事情的陈述,并详细的分析资料后向李某某解释了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及应对措施,告知其理性的解决问题,并建议其积极与股东王某某协商股权转让事宜。

李某某听取甘律师的建议后,与王某某多次协商股权转让事宜,但因股权转让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保险箱及箱内一切材料,股东王某某拒绝返还。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某委托甘律师帮其处理该事宜。接受委托后,甘律师迅速地整理相关材料,全面综合分析该案,建议李某某以股东王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材料,李某某考虑再三后拒绝该方案,表达其真实想法是收购对方股权,且希望缓和双方之间的矛盾。在李某某表达真实意思后,甘律师建议并多次参与协商,以达到股权转让的目的。在此过程中,李某某听取甘律师建议,两股东一致同意并遣散公司全部员工且给予补偿。股东王某某故意多次在协商成功最后关头反悔,毫无协商诚意,并借助操控公司公章等便利条件,将公司客户、银行账户款项和应收账款等私自转移至由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公司股东之间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处于僵局状态,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严重损害股东利益。在分析可能出现的各种状况、处理方法及后果后,李某某采纳甘律师意见,以公司解散纠纷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查封公司银行账户。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多次组织调解,双方就股权转让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失败,后依法判决公司解散。被告公司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未果,依法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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