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合同 律师帮助维权
来源:杨晔蓉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2
人浏览
李xx诉中铁三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李xx,女,19xx年7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建设南路十方街49号,身份证号码:1422221979070xxxxx。代理人:杨晔蓉律师,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耀,地址:太原市坞城东街南巷14号,被告:太原市三铁工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森,地址:太原市朝阳街65号,第三人:山西利特旺箱包皮具城,法定代表人:张永铭,地址:太原市朝阳街65号。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返还商铺或者判令被告支付房屋收益56248元;2、判令被告赔偿装修损失11999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事实:2003年9月,原告与太原市三铁工业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三铁公司)签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双方约定:原告出资28000(贰万捌仟)元,享有公司小商品批发市场第六排一层105号一间,使用面积合计17.63平方米的市场门面房使用权;经营使用期为十年(2004年5月28日至2014年5月24日)。原告经营自2007年,因市场不景气,自愿将该门面房交由公司无偿代管一年,时间从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但期限届满,市场拒不返还,并对外进行了租赁,现在整体租赁给第三人山西利特旺箱包皮具城,第三人未经原告同意拆除了商铺原有的装潢设施,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杨晔蓉律师积极搜集证据,按时出庭,经过与法官沟通,与三被告充分协商,本案四方达成和解协议,使原告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以上内容由杨晔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杨晔蓉律师咨询。
杨晔蓉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17412 万人好评:87
太原市长风西街长风世纪广场A座9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