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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后能否提起仲裁申请

作者:唐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量:0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贵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签到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签到了书面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固定劳动期限、工资待遇、工种等条款,但试用期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养老、医疗等保险,在2022年11月被申请人贵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申请人没有再签订劳动合同。之后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在公司工作时间向申请人支付了补偿金,申请人也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补偿说明书、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申请人在领取到补偿金后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与事实不符,遂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

       二、办案思路和过程

      2023年3月,申请人李某就此事在与多位律师咨询,得到的咨询答案不一致,有认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有认为已经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补偿说明书和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此事申请劳动仲裁不可能被支持。在给申请人客观分析案情后,申请人决定委托律所代理此案,律师在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和分析案情后,首先确定案件管辖时本案存在争议,需要补充证据确定案件管辖,在审查和补充证据后,依法代理李某提起了劳动仲裁请求。

       第一、李某与贵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第二、贵州某科技股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中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三、办案结果

      本案被申请人起初不认可双方争议的基本事实,但在提交充分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经过仲裁庭和律师的多方工作,该案得以调解解决,被申请人贵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李某经协商,最终达成调解,申请人的诉求得到了支持,达到了息诉解决纠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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