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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权-----恋爱中的借贷关系

作者:唐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2 浏览量:0

        一、基本案情

       2012年女方和男方通过社交网络平台认识,双方都认可是为结婚而来,交往期间女方陆陆续续为男方充值电话费、油费、转账、购买物品等等现金和转账支出。交往一段时间,女方发现男方行踪不定,经常拉黑电话,又在其他网络平台上有不好信息,女方渐渐产生怀疑,质疑男方与自己交往的目的,慢慢对男方要求自己买单和付费的行为给以拒绝。在此同时也有其他女性打电话联系自己,遂发现男方同时与其他女性也以结婚为目的交往,并有资金往来,女方为了挽回损失,向男方提出分手并要求返还交往期间的费用。

       二、办案思路和过程

      因双方的金钱财务往来处于恋爱期间,相关费用的认定有可能产生歧义,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那恋爱期间的转账、现金支出法律关系上有可能认定为借贷,也可能是赠与,或者婚约财产纠纷以及不当得利等。不同的法律关系因为成立的条件、适用的法律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均有不同,导致判决结果也会有差异。律师在审核女方提交的短信、QQ聊天记录、网络页面等等电子信息如何提交法院,法院对此类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认定?(2013年法律还没有对此类证据的相关规定),双方之间又没有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在此基础上律师要求女方补充了其他关联证据,依法向法院提交了诉讼请求。立案后,男方提交的答辩中否认借款事实,要求原告女方立即终止对其名誉权的侵犯。

第一、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关系。

       2012年认识之初,双方就明确是以结婚为目的交往,女方在感情上是真实的投入,为对方的金钱付出也是在信任对方、相信这段感情的基础上付出的,当其他女性告知女方其同时与男方交往后,女方渐渐感觉男方行为异常,在发现自己上当受骗后,向男方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并要求男方返还交往期间为其支出的财物,男方对借款事实有异议。

第二、男方不承认借贷关系的成立。

       在庭审中,男方提出了数据电文是断章取义、自相矛盾等等反驳,但由于律师代理的女方这方提交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实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女方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男方返还与女方恋爱期间支出的款项共计人民币4、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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