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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作者:唐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2 浏览量:0
一、基本案情
2013年原告与被告合作酒店装修项目,合同对项目的交货时间、地点、产品尺寸、安装费、违约责任等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支付了定金和货款,但被告经多次催促怠于履行交货义务,导致合同约定的工期届满,仍没有完成交货义务,这时原告与项目发包方约定的工程期限已过,原告也面临承担违约责任。为了项目早日完工和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原告垫资完成了本应由被告承担的相关费用。后双方达不成协议,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
二、办案思路和过程
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在原告提起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了管辖异议和反诉申请,但居于相关事实和证据,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被法院驳回,反诉请求也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律师在了解基本情况,充分分析案情后,从诉讼请求的确定和证据的收集以及本案的诉讼策略都是在深思熟虑后做出来的,在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和反诉请求要求原告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并在经历重审后,代理律师认为原被告双方对证据的提交及印证相关事实是本案的关键。
第一、原告与被告是承揽工程合同关系。
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第二、被告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