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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试用期期间员工工伤需不需要负责

来源:万林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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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九级,但因为没有过试用期没有买社保,单位需不需要赔偿?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向某自2018年5月8日进入公司广州市海珠区某布行处担任搬运工一职至今。2018年7月29日上午11时50分左右,向某在公司设立在佛山的仓库上班搬运布匹时,因受力布匹滑动导致本人跌落左脚受伤,当晚8点30分左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跟骨骨折。2018年11月19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10月23日年,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入职工作至今,公司与向某签订了劳动协议,公司称向某还未过试用期,还没到时间购买社保。向某的工资发放形式是转账发放,月平均工资为8049.22元。

 

仲裁裁决

双方在仲裁委主持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2、双方工伤保险关系中介

3、公司向向某一次性支付130000元。

【律师解析】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果双方约定“不交纳社会保险费”,该约定也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试用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1994年《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交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若单位以员工尚在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购买社保,员工在工作中出现受伤的情况,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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